一、签证定义和性质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签证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申请办理中国签证,应当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赴华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签证机关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颁发签证或吊销已经颁发的签证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普通签证又分为以下类别:
赴华主要目的 | 签证 种类 | 签证种类说明 |
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 | F |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商业贸易活动 | M |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旅游 | L | 赴中国旅游人员。 |
家庭团聚、寄养子女;探望在中国永久居住的亲属 | Q1 |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人员,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日。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
Q2 | 赴中国短期探亲的人员,申请人应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 | |
探望在中国工作或学习的亲属;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 S1 | 赴中国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人应为该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日。 |
S2 | 赴中国短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申请人应为该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 |
工作 | Z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
商业演出 | ||
过境 | G |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执行国际乘务、航空、航运及道路运输任务 | C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学习、进修 | X1 | 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日。 |
X2 | 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 | |
人才引进 | R |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从事新闻活动 | J1 | 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日。 |
J2 | 赴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 | |
定居 | D |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
三、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申请人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外国人超过签证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许可的期限在华停留,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持D、Q1、J1、S1、X1和Z字签证者,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